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大学
校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使我院校办企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学院校办企业管理,职责如下:
1.制定学院校办企业管理制度,审查校办企业产权变动事项,组织校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论证。
2.代表学院行使股东权利,对校办企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及时处理校办企业的报批文件。
3.及时掌握校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指导校办企业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促进校办企业规范经营。
4.协同财务处对校办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组织实施对校办企业的审计和考核工作。
5.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按时完成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校办企业报表工作。
第二条 校办企业职责
1.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负盈亏。对所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承担增值保值责任。
2.自主招聘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业务、生产人员,自主确定工资、奖金的分配制度。
3.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努力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指导,按时上缴学院的管理费用。
5.未经学院同意不得为任何个人和单位提供经济担保,否则,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条 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2.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及时汇报企业重大事项,按照制度要求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3.正确处理学院、企业和个人三者关系,确保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实现预定的利润上交任务,确保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4.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企业安全防火制度,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杜绝责任事故。
5.做好本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劳动人事管理
1.校办企业中学院在编人员工资、考核和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 处、校办企业共同管理。
2.校办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必须是学院在编职工,因市场化需要也可以向社会公开聘任高水平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
3.企业自主招聘的合同制人员的定编、聘用、辞退和薪资、内部工作岗位的调配,由校办企业自行管理。
4.在校办企业工作的学院在编职工,在校办企业上岗工作期间,享受企业工资待遇(或享受学校职工待遇),享受企业待遇的,学校保留其档案工资和事业编制;享受学校编制职工待遇的,由学校统一管理。
5.校办企业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独立的薪酬体系。
6.校办企业工资总额的发放须与企业实现的经济效益、上交利润和资产保值、增值挂钩。
第五条 财务管理
1.校办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账目,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和分析,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2.校办企业应当根据实际经济业务事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成本利润等。
3.学校有权向校办企业委派财会人员,财务处须加强对校办企业财会人员的管理、培训及考核工作。
4.校办企业须按照学院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计财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月报表,每年年初报送上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5.校办企业的审计工作由学院审计处负责,其他部门给予协助。
6.学院实行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企业经营状况年度审查制度,校办企业应根据审计审查整改意见认真整改。
第六条 收益分配
校办企业的收益分配,既要考虑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又要坚持学院有形、无形资产有偿使用的原则。企业除享有劳动报酬分配权外,应按以下项目和标准向学院缴纳费用:
1.按照年利润 10%向学院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和条件配置费。
2.使用的学院房屋,按学院有关规定缴纳房租、水、电、暖及物业管理费。
第七条 日常管理
1.校办企业应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校办企业应建立健全并保管好企业信息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企业信息档案管理工作。企业信息档案包括:
(1)管理档案:申请设立、注册、变更、重组、联营、注销等文件以及经营合同、协议书等。
(2)人事档案:任免、聘任,在编职工上岗、离岗,外聘人员的聘任、解聘和临时用工管理 以及劳动合同等文件。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财务报告和完税凭证等。
第八条 考核管理
1.对校办企业实行年度经营目标考核,考核工作由资产经营公司组织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1)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2)年度经营收入、实现利润和上交利润指标。
(3)对教学、科研工作的贡献。
(4)对学院的综合贡献,包括上交或支持学院发展的各项费用和实物,以及对提高学院社会知名度的贡献。
(5)获奖情况。
(6)其他纳入企业年度经营目标考核的内容。
2.对超额完成利润计划及超额完成资产增值计划的校办企业及经营管理者给予奖励。
3.负责人考核不合格或因玩忽职守,决策失误,事后不积极主动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造成企业较大损失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和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解除职务。
4.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资产经营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